叉車如果不按規定登記將要面臨什么樣的懲罰?
叉車具有流動性大、危險系數高的特點,是安全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對未取得使用登記證的叉車,叉車司機沒有持有效證件的,將會如何處罰?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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